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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心得
 
 
文◎郭靖瑜(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生)

在大三升大四的暑假前夕,我在學校系上選修了一門名為「法律服務」的課程,顧名思義,這堂課的宗旨就是教導我們這些還在修讀法律課程的學子們,如何運用所學服務民眾,而在眾多課程安排裡,有一項課程是針對升大四以上的學生所訂定的,是由學校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合作,讓學生有機會到事務所學習、見識真正的法律實務運作,而我有幸能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見習,在為期一個多月的課程安排裡,跟著事務所的律師們與資深特助學習!
能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學習、觀摩,是一個非常難得的機會,可以直接接觸法律實務操作的律師,並學習如何將課堂上所學到的知識運用在實務層面上,當所有的法律問題不再只是書本上的模擬、假設,而是真實地由當事人的嘴裡陳述出來時,兩者間的差異絕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輕易帶過的,要在當事人的陳述語句中區分出「情緒言詞」及「案件事實」,並給予當事人最佳的法律意見和提供最適當的權利維護作為,這些都是律師們最基本的工作,但這卻也是我們學生從課堂、書本思維中跳脫出來最需要學習的部分。
在見習期間,事務所有安排一些課程給我,其中一項就是書狀的擬寫,像是支付命令、假扣押聲請等之類的書狀,到後期甚至也有寫過一些常用的契約,其實在擬寫一份書狀時,並不是拿法院提供的書狀範本參考一下就可以了,必須要先考慮到些層面上的問題,這些問題從何而來,又或是要如何解決,這些都是要靠一定時間的經驗累積才會知道。更進階點的就是契約的擬寫,已經不單單只是就現有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而是要將一張白紙從無到有的寫成一份有實益的契約書,只有將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寫上去是不夠的,還必須從「預防法學」的角度防範未來履行契約時可能會遇到的變數,要如何在種種考量之下為當事人研擬出一份最合適的契約,除了將所學應用其中,更重要的還是實務經驗。
除了法律文書外,律師們也要處理訴訟案件,訴訟案件的處理上三件重要的事不外乎:「和當事人談話了解案情」,「訴狀繕寫」及「代理當事人出庭、辯護」。而一個訴訟案件最關鍵的環節,就是律師和當事人藉由談話來分析、了解案情這部分,這是案件處理最初的步驟,要讓初次見面的雙方互相清楚案件細節及未來的處理方向,當事人和律師間必須要「互相信任」,就像電影”金髮尤物”裡的情節,雙方如果互相存在不信任感一場訴訟就會出現很多變數,沒有辦法達到訴訟釐清事實、歸屬責任的目的,反之,只要雙方互相信任、沒有隱瞞事實,律師就能盡其職責為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所以律師們在和當事人談話時,都是先營造比較輕鬆或和緩的氣氛,讓當事人的情緒平靜下來,等雙方之間有初步的認識和信任時,才會進入案件的討論,和法庭律師們所營造的專業、冰冷的形象稍有不同。再來,就訴狀繕寫的部分,也是馬虎不得,因為當法官接到一個案件時,要了解案件內容一定是先看書面資料,書狀整理的完備與否也是個影響訴訟成敗的關鍵,所有的案件細節都是要注意到的。
以前我也有做過法庭觀察,同樣都是進入法庭看法官審理案件,但是感覺卻和我在見習期間跟著律師們去開庭不一樣,相同的地點、情景,但是感受卻很不一樣;過去只是以一個旁觀者、第三者的角度觀察,有時整庭聽完也還是不清楚案件事實為何,甚至對於交互詰問時,所問的問題用意何在也不了解,但是現在我則是以事務所見習生的身分參與,開庭前已經對案件有些許了解,對於法庭上的程序進行也能很快的進入狀況,甚至在開庭完也能大致的整理出雙方的立論基礎,我覺得這樣的方式對學習上很有效益,不再只是在書本、考試卷中打轉,而是能將課堂所學應用在實際層面上,能更加的印象深刻。
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見習的這段期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這其中我認為最重要的東西也是在學校教育中所學不到的──「態度」,在這一個多月的時間,幾乎每天都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的每一位同仁們緊密的生活在一起,在每一個同仁身上,我看到很多我所沒有的特質和行為,這樣的專業領域裡,每一個人都是值得我學習的對象,特別是看到律師們與資深特助在處理案件時的專業,看到吳任偉副主任律師在推動「司法人權議題」時的不遺餘力,而更多的是在待人處事上的態度。
在此,我要感謝李永然律師,能夠提供給我這個如此難能可貴的機會,到國內頗富盛名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實地見習;我也要感謝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的吳任偉副主任律師、孫慧敏資深特助、劉玟欣律師、王靖夫律師,以及洪雅惠小姐(法務行政兼會計),讓我能在今年這個暑假如此不平凡,收獲如此豐富,我相信今後的我必會因為有這樣的經驗而有所成長、不同,未來也希望能朝向從事法律實務方面作努力,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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